根据国家有关燃气管道敷设规定,管道预埋深度要求如下: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3.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
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3.1.1燃气引入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引入管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0mm,埋地部分的PE管不小于32mm;
(2)引入管坡度应大于1%,坡向室外低压管网,严禁倒坡;
(3)引入管埋地部分应采用壁厚≥3.50mm的无缝钢管或PE管。超过25层以上建筑的燃气引入管应采用加厚钢管。
3.2燃气立管
燃气立管是指引入管出地面后沿墙向上敷设的燃气管道。
3.2.1燃气的立管一般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立管距地面1.5m处宜安装总阀门,阀门前后设置放散吹扫口,阀门及放散吹扫口宜设置在阀门箱内。
3.2.2燃气立管的安装一般采用无缝钢管或单面镀锌钢管焊接连接。
3.2.3燃气立管宜安装在靠近厨房、卫生间的外墙,尽量避开卧室的窗户及变配电室等场所。
3.3室内燃气管道
3.3.1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越下列场所:
(1)燃气管道严禁引入卧室、浴室或卫生间中;当水平管穿过卧室、浴室、卫生间或地下室时,必须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并必须设置在套管中;
(2)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室、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通风道等地方
(3)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当一定要穿越时,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4)机要室、间距狭小通道及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5)使用其它燃料的厨房。
3.3.2室内燃气管道一般采用镀锌钢管并采用丝扣连接。
3.3.3室内燃气管道应明设,当建筑或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必须便于安装和检修。暗设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设的燃气立管,可设在墙上的管槽或管道井中;暗设的燃气水平管,可设在非燃材料构成的吊平顶内或管沟中;
(2)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孔;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沙;
(3)暗设的燃气管道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水、热力管道等一起敷设在管道井、管沟或设备层中。此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要求:
1.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管材和配件。
2.管道应按照规定埋深,埋深应大于或等于0.8米。
3.管道穿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时,应采取隔离措施,保证管道与其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
4.管道安装时,应采用专业的安装工具和技术,保证管道的连接牢固、密封性好。
5.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压力测试,测试压力应达到规定要求。
6.管道安装后应进行防腐处理,以提高其耐腐蚀性能。
7.在管道的重要节点处,应设置阀门、放气口等防爆措施,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切断气源或放气。
8.管道安装后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
煤气跨接线安装规范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2006
10.8煤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10.8.5煤气管道及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出建筑物的煤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2防雷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3防静电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28的规定。
1、从气田井口装置经集气站到气体处理厂或起点压气站的管道,主要用于收集从地层中开采出来未经处理的天然气。由于气井压力很高,一般集气管道压力约在100千克力/厘米2以上,管径为50~150毫米。
2、从气源的气体处理厂或起点压气站到各大城市的配气中心以及气源之间相互连通的管道,最大的输气管道管径为1420毫米。天然气依靠起点压气站和沿线压气站加压输送,输气压力为70~80千克力/厘米2,管道全长可达数千公里。
3、从城市调压计量站到用户支线的管道,压力低、分支多,管网稠密,管径小,除大量使用钢管外,低压配气管道也可用塑料管或其他材质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