阁楼并非独立成套商品房
2.2米以下不记入产证
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屋测量规范》的规定,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这样,以2.2米层高为界限,一般来说,2.2米以下层高的阁楼不构成房产概念,只作为附属物,是不记入产权面积的。
2.2米以上看测绘报告
如果阁楼是尖顶形状的,有部分面积超出2.2米层高,产权证上的面积是房地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的,在开发商一手交易时已经测绘完成。高出部分是否算建筑面积,就得看最初测绘机构的测绘报告,如果没有算入,那么也无法记入产权面积。
有可能会产生纠纷。1.目前来看,顶楼赠送阁楼没产权的情况,法律上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能很好地约定双方权利和责任,会容易产生纠纷。2.该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包括赠送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益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等诸多方面。3.实际上,如果赠送人与受赠人能够达成清晰的协议,解决类似的纠纷也将会变得更加简单。
1.
顶层如果带有阁楼,但是没有产权,这类房子就没有房产证,是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当中的,产权就应该归属于开发商。作为业主,如果想要变更房产,可以到房管局办理登记信息,如果不是违章建筑并且购买下来了,或者由开发商赠送的,这类房子就会归于顶层业主所有,而且会计入到建筑面积当中,在房产证上面显示有阁楼这一层。
2.
对于阁楼,它的产权问题一定要了解一下所有权,购买的时候就要咨询清楚。如果开发商和业主对于阁楼的所有权或者进行了约定,应该归属于合同的约定人。阁楼计入了房屋的建筑面积当中,但是开发商没有就阁楼作出明确的约定,它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产权人共有。
公共阁楼归全体业主所有。
从很多人的观念中,比如买楼买在最顶层的话,觉得自己对阁楼的空间有一定的使用权,有归属于自己的误解。
但其实小区的阁楼是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权,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利益和风险。任何独占或变相占有都是不妥的。
阁楼顶是公共设施
阁楼顶屋面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任何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对楼顶屋面不享有专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将楼顶屋面售予购房者。
如使用楼顶屋面与相邻人发生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如果商品房内有通往楼顶屋面的公共通道的,顶层住户不得妨碍楼内其他业主经过公共通道通往楼顶屋面;如果没有公共通道的,其他业主欲从顶层住户室内通往楼顶屋面的,须经顶层住户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