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高层建筑分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又分高层公共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又分一类,二类。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在防火设计上要求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防火分区不大于1500㎡。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防火分区不大于1500㎡。这就一类,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基本要求。(其他暂省略)。
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的区别是什么,一起来了解一下。
两者的区别在于:
一类地区指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等的城区部分。例如,南京市区,张家港市,苏州市区等。
二类地区指地级市城区,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区,一类城市所辖地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例如,徐州市区,淮安市区,连云港市区等。
地区分类主要是由各省市区政府按照各地生活水平和工资水平划定的,用于制定最低工资标准。
二类高层建筑的高度该如何确定呢?
应该遵照国家的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条文确定。防火规范只对高层民用建筑(分高层公共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分一类,二类。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为: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为:除一类(摘录;一类为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因此,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按以上内容确定。
按建筑物的层数或高度分类
1.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应符
合防火规范)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
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
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民用建筑根据其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
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lA411011的规定。
按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应规定,只有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才有一类与二类之分。
按建筑防火规范规定:(摘录)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为建筑高度大于50m。54米高建如为公建时,属于一类高层建筑。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为高度大于54m。二类高层住宅,为高度大于27m,但不于54m。54米高的(如加上室内高差,加上屋面保温层、面层等构造层厚度)住宅建筑的确不大于54m,应为二类,如加上以上括号厚度,则大于54米,应算一类。